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18484号“0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21号
申请人:贝思德迩医疗器材(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沈合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8484号“0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3107号“O OSTYLE SINCE 20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拥有“零维”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厂房、机器设备照片、申请人获得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牙、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假牙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0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数字“0”,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