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45560号“商测质检SHANGCE QUALITY
INSP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28号
申请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5560号“商测质检SHANGCE QUALITY INSP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1760号“赛夫替SAFETY LIFE 201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方式、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和显著主体等方面区分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没有仅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突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商测质检”及其对应外文“SHANGCE QUALITY INSPECTION”用于第42类质量检测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