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081776号“壹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26号
申请人:成都上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1776号“壹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7183号“壹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62531号“壹心读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160162号“壹心面馆 功夫手擀面YIXIN NOOD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93051号“一心健康WHOLE HEARTED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99091号“一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59649号“一心大药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94994号“一芯Y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239680号“壹心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677558号“壹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807137号“心一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873583号“心一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含义、读音以及整体外观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七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一、二、三、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壹心”与引证商标五“一心堂”、引证商标六“一心大药房”、引证商标八“壹心家”、引证商标九“壹杺”、引证商标十“心一足道”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配眼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医院、眼镜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引证商标四、七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