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國 J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013542号“家國 J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83号

       

      申请人:内蒙古家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3542号“家國 J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2613号“金工 J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家国”亦可呼叫或识别为“国家”,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与“国家”或“国家标准”相联系,从而造成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