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3841973号“叁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94号

       

      申请人: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如邦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13841973号“叁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4583号“三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15510号“SAN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02989、8029720号“三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的“三七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搭便车”和“傍名牌”的故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牙膏”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企业2015年审计报告;2、申请人部分获奖荣誉;3、申请人“三七”商标知名度证据;4、申请人商标档案;5、申请人“三七”品牌牙膏使用图片、购销合同、经销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三七”商标维权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6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品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擦亮用剂;香精油;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20日。经核准,该商标于2015年4月13日转让至广州如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三七药物牙膏;牙膏;洗涤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所具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我局法定职能审理范围。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擦亮用剂;香精油;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品在销售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重合性,已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三七”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牙膏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各引证商标,本案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一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认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