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约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879474号“共享约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54号

       

      申请人:重庆趣约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9474号“共享约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3483号商标、第24950748号商标、第25315587号商标、第38110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共享约拍”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