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加贝拉TOGO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07101号“岛加贝拉TOGO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18号

       

      申请人:上海艾可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7101号“岛加贝拉TOGO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8562号“德高瓦 TEGOLA”商标、第1692887号“TEGOLA CANADE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搜索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