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818277号“金鹰董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07号
申请人:深圳市资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8277号“金鹰董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19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极具独创性,从维护申请人品牌的独创性、保护申请商标已经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申请商标应予以注册,以助力申请人品牌更好发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