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ktronik Schaf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0456768号“Elektronik Schaf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8713号重审第0000000802号

       

      申请人:海特斯艾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08713号《关于第20456768号“Elektronik Schaf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9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0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共存使用尚不致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原审法院认定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无不当。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一审诉讼期间,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青
    高丽丹
    谢峥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