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玛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3616161号“华联玛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8985号重审第0000000786号

       

      申请人:贵州省铜仁上海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仁武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8985号《关于第23616161号“华联玛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87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9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10234192号“华联玛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