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91104号“ATR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86号
申请人:BEIERSDORF AG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91104号“ATR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使用在人类医疗和兽医用药物,尤其是肥皂、香精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55030号“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准予在第3类指定使用的除人类医疗和兽医用药物,尤其是肥皂、香精油复审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人类医疗和兽医用药物,尤其是肥皂、香精油商品上的专用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类医疗和兽医用药物,尤其是肥皂、香精油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产品和化妆品,尤其是酊剂、提取物、粉末、锭剂、片剂、丸药、肥皂、油膏、糊剂、香精油形式的口腔、皮肤、头发和牙齿卫生产品商品上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卫生产品和化妆品,尤其是酊剂、提取物、粉末、锭剂、片剂、丸药、肥皂、油膏、糊剂、香精油形式的口腔、皮肤、头发和牙齿卫生产品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人类医疗和兽医用药物,尤其是肥皂、香精油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