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764980号“清明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13号
申请人:武汉木子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4980号“清明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33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清明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我国传统节目“清明节”并无关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参展照片、媒体报道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同,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及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盘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光盘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清明”,“清明”一般指向我国传统的“清明节”,以扫墓和祭祀祖先为传统,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