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2021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03号 - 申请人:卡塔尔教育科学社区发展基金会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820216号“HAMAD BIN KHALIFA

    UNIVERS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03号

       

      申请人:卡塔尔教育科学社区发展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0216号“HAMAD BIN KHALIFA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申请商标英文部分“HAMAD BIN KHALIFA UNIVERSITY”(哈迈德•本•哈利法大学)的创始人,该大学隶属于申请人,由申请人管理。申请人有资格将“HAMAD BIN KHALIFA UNIVERSITY”作为商标进行申请。申请商标已在欧盟等多个国家及地区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哈迈德•本•哈利法大学组织章程及译文、域外注册信息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HAMAD BIN KHALIFA UNIVERSITY”与申请人名义卡塔尔教育科学社区发展基金会(英文名义:QATAR FOUNDATION FOR EDUCATION,SCIENCES & COMMUNITY DEVELOPMENT)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其他主体,作为商标使用在印刷纸、目录册等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