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屋shang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457447号“上屋shang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07号

       

      申请人:广州市欢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7447号“上屋shan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1245号商标、第10332165号商标、第16325571号商标、第20299176号商标、第9447005号商标、第14375790号商标、第5361502号商标、第26384903号商标、第33410353号商标、第15019853号商标、第95371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上屋”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上屋千张”中,与引证商标一“屋上”、引证商标二“上上屋”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