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2108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21号 - 申请人:生道(亚洲)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321084号“生道 STEN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21号

       

      申请人:生道(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084号“生道 STEN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0809号“道生 DAOZ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01170号“道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95666号“道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95700号“道生 DAO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077848号“STENDO non invasive Endothelium Stimulation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认定引证商标五与申请商标不在构成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的共存同意信。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可不判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肢;人造眼睛;矫形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假肢;人造眼睛;矫形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兽医用器械和工具;假牙;手术衣;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医用或牙科用扶手椅;医用特制家具;手术刀”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失眠用催眠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生道”与引证商标二、四汉字部分“道生”在认读、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假肢;人造眼睛;矫形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