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321085号“生道 STEN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22号
申请人:生道(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085号“生道 STEN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34273号“道生中医生活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9538号“道生 Dhar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09091号“道生互联网名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50857号“道生健康 DAOSH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04086号“生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42432号“一生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077848号“STENDO NON INVASIVE ENDOTHELIUM STIMULATION TECHNOLOG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认定引证商标七与申请商标不在构成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出的共存同意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可不判为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配镜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服务;兽医服务;医疗保健;护理;美容服务;动物美容护理;医疗辅助;整形外科;医院;护理院;疗养院;美容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医院;疗养院;按摩;兽医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生道”与引证商标一“道生中医生活圈”、引证商标二汉字部分“道生”、引证商标三“道生互联网名医馆”、引证商标四汉字部分“道生健康”、引证商标五“生道”、引证商标六“一生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