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の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1109056号“匠の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4762号重审第0000000769号

       

      申请人:日商绿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4762号《关于第21109056号“匠の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95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24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第17054278号商标、第16665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于2017年10月1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且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裁定已经生效,该事实直接导致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