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小团 MENG XIAO T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419390号“萌小团 MENG XIAO T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04号

       

      申请人:何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9390号“萌小团 MENG XIAO 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29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710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90108号“番薯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基于申请人公司发展需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中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不存在任何抄袭或者傍名牌的想法,应获得理解、鼓励与支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系列用品信息截图;申请人美团、饿了么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设计风格、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