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1342343号“微进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1514号重审第0000000768号
申请人:北京尹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汇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1514号《关于第21342343号“微进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28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39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1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5248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并予以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事实不复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