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0398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2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9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6614982号商标、第16232074号商标、第17280621号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