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OT SPOR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920419号“ASCOT SPOR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麦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安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骏方商务服务中心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20419号“ASCOT 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611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文复印件):1、账单及中文译文;2、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2月1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盛鑫服装有限公司、大连汇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给申请人的账单无开票人公章,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图片中所示产品已面向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在服装、鞋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