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魂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1438229号“镇魂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22号

       

      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珺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21438229号“镇魂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作品名称“镇魂街”系申请人的重要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的特定联系。被申请人在未取得权利人的合法许可下,擅自抢注争议商标,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企业信息;2、百度百科有关《镇魂街》作品的介绍;3、连载页面;4、动画点击播放量信息;5、获奖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镇魂街”作品名称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与申请人营业范围及漫画作品衍生品不具有关联性,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不具有恶意及不良影响,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6、点击量统计;7、获奖奖项;8、商标信息;9、《镇魂街》相关介绍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咖啡馆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未就在先权利事实进行举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咖啡馆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