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854284号“U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46号
申请人:上海灰马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企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4284号“U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4716号“界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98779号“界 大界者 12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64793号“界 大界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40553号“M7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487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