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2981956号“黄金宣禾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13号
申请人:浙江宣和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美格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智投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22981956号“黄金宣禾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3744519号“宣和XUAN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8348811号“宣和”商标、第8949910号“宣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读音、含义、字形相近,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同,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实景照片、宣传册;
2、申请人“宣和”商标注册情况;
3、申请人及其“宣和XUANHE”商标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相关证据;
5、“宣和XUANHE”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7、兴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情况的回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棋盘游戏器具;纸牌;扑克牌;玩具汽车;玩具熊;拼图玩具;玩具;钓鱼用具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三件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骰子;咬钩传感器(钓具);玩具;运动球类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在“全自动麻将桌(机)”商品上曾于2015年07月08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麻将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咬钩传感器(钓具)、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黄金宣禾及图”中“宣禾”一词具有相对较强的显著识别作用,该显著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宣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