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1748476号“高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15号
申请人:北京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48476号“高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1457号“高联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虽其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7001、14351466号图形商标在主体事物方面相近,但在设计细节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另有显著识读文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