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8008215号“壹心维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35号
申请人:汪兴龙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08215号“壹心维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5777号“维尼WEI 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壹心维尼”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维尼”,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