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363755号“泰格豪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77号
申请人: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3755号“泰格豪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23573975号“泰格豪雅taigehao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7月30日被我局以(2019)商标异字第45972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苏明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