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219997号“芯动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17号
申请人:北京市石油化工产品开发供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19997号“芯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12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授权协议、加盟企业执照、宣传使用资料、品牌项目调查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