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46173号“酷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91号

       

      申请人:希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6173号“酷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1618号“酷狼COOLWO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19年11月13日第167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