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RA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935086号“LABRA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89号

       

      申请人:莱布拉内衣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5086号“LABRA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臆造,整体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的判决书、各类词典的截图、申请人产品的宣传图和包装及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LABRATORY”构成,“LABRATORY”可译为“实验室”、“实验大楼”,指定使用在第25类乳罩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