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352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78号 - 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3352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78号

       

      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5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旅游小姐组织常设机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6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2360号“WFB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70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相关授权书、公证书、活动文件、广告宣传协议、广告宣传片播出证明、相关合同及发票、新闻媒体报道、作品登记证书其在先判例(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演员的商业管理、计算机录入、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开发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