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614923号“H 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77号
申请人:河南省鹰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4923号“H 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93842号“奥斯帝 AO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第17类建筑防潮材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