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RO BRIE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941362号“METRO BRIE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76号

       

      申请人:金华威而乐箱包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1362号“METRO BRIE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行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产品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相对独立,该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伞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