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968024号“启易QI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46号
申请人:刘仲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8024号“启易Q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66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28554号“茹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866549号“王母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81471号“绿尚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432127号“凌少LINGS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09340号“亿星食品Numerous-stars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以及指定商品项目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公示期,其权利状态待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恢复审理此案。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豆腐制品、鱼制食品、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腌制水果、豆腐制品、鱼制食品、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脱水菜、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豆腐制品、鱼制食品、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