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5418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39号
申请人:箱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1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95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42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一已被删除。申请商标已在市场上使用,在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