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64452号“送得多 SONGDED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34号
申请人:卢秋朝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4452号“送得多 SONGDE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048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80854号“诚翔菜业CHENGXIANGCAI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290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32032号“云棋金苹果幼教YUNQIJINPINGGUOYOU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15953号“5营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