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503560号“C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71号

       

      申请人:纵诚河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03560号“C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2630号、第33016114号、第61965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商标来申请的。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页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经图形化,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运输、汽车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