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MIL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6983号“HAMILT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18号

       

      申请人:HAMILTON GERMAN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6983号“HAMIL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2536号“美顿包装 HAMILTON PACKAG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82400号图形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第14038485号“ 洪宇HO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63270号“益和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第15196953号“好利来 HOLI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程序;第8104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