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EM ACR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6866548号“REEM ACR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谢爱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利姆控股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二期座层和室
      
      申请人因第6866548号“REEM AC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78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未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保存在一张光盘中,该光盘已经损坏,故我局依规定联系了被申请人的国内代理人,2019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REEM ACRA”微博账号截图;
      2.知名媒体及网站对被申请人商品的介绍及报道;
      3.购物网站上代购商品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7月28日由利姆雅确控股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4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4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4年10月13日转让给利姆控股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中显示的商品项目均为“婚纱”等服装类,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等复审商品并无关联,缺乏关联性。证据3为代购商品截图,仅一页截图显示了销售时间,且不在本案规定期间内,显示的销售主体并非本案被申请人。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