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A HERE AND EVERYWH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34536号“VIA HERE AND

    EVERYWH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138号

       

      申请人:VIA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4536号“VIA HERE AND EVERYWH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6802140号“VIA VIA”商标、第5475476号“VIA”商标、第5283409号“VIA EYEW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