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526522号“大唐黔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93号
申请人:宜宾泛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飚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6522号“大唐黔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7907号“大唐黔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48977号“大唐风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月9日被驳回,该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该商标驳回复审仍未能核准注册,那么该商标不能作为本案有效的引证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大唐黔韵”与引证商标一“大唐黔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