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80058号“丰顺科FENGSHUN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79号
申请人:深圳市丰顺科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0058号“丰顺科FENGSHUN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整体上能够与地名“丰顺”区分开,属于可以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丰顺科”品牌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会对申请人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内容截图、产品手册、厂房照片、仓库产品视频、检验报告、阿里巴巴网站截图、合同、发票、照片、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丰顺”,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的县名,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