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41157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15号 - 申请人:四川天地飘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4115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15号

       

      申请人:四川天地飘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1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8884号“富欣FULLS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指向关系。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多件商标均已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并公告。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在先判决书及申请商标的部分宣传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9年7月3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105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设计、表现手法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食用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食用酒精、威士忌酒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事实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