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565828号“虹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66号
申请人:巩建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5828号“虹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41号“红星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