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芳华ROSE YOUTH 99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08217号“玫瑰芳华ROSE YOUTH 99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08号

       

      申请人:厦门市观礼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8217号“玫瑰芳华ROSE YOUTH 9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8240号“玫瑰R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3212号“ROSE 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80292号“有思Y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465640号“有慈Y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视觉效果、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ROSE ONLINE”的互联网搜索结果及官网截图、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的招聘页面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玫瑰芳华”、英文“ROSE YOUTH”及数字“999”更丑恒,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玫瑰”及“ROSE”,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ROSE”,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表演制作、录像带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