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系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43478号“必系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81号

       

      申请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3478号“必系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6269号“必 BRILLIANT GOUR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99677号“德胜 首府 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01775号“李德胜 必 Li De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必系列”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中文“必”、引证商标二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必”,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