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4893H号“G MOU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67号
申请人:FUJIFILM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4893H号“G MOU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8107号“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 MOUNT”包含引证商标“G”,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互换镜头相机的镜头支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影镜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