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38901号“彼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48号
申请人:上海佰蒂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8901号“彼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5462号“愛彼”商标、第28724532号“彼之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销售使用,并形成了稳固的消费群体,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宣传图片、店铺图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彼爱”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愛彼”、引证商标二文字“彼之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策划;广告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