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驾智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18242号“逸驾智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60号

       

      申请人: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8242号“逸驾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9916号“逸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06999号“逸驾 ez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18年10月29早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2019年5月13日,故其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逸驾智联”包含引证商标一“逸驾”、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中文“逸驾”,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水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水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