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怿想天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85604号“怿想天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83号

       

      申请人:涧渊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5604号“怿想天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中文汉字有其特定的含义,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有其特定的设计理念和设计寓意,是申请人独立设计创作的。经查询,已经有多个显著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怿想天开”是对成语“异想天开”的不规范使用,用在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